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31553号 原告: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孵化大楼A806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筑梦天成文化艺术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6号楼202-65。 执行事务合伙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农公司)诉被告北京筑梦天成文化艺术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筑梦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本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变更为由本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袁淑丽、***参加的合议庭,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农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筑梦中心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大农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筑梦中心返还大农公司17万元并赔偿价值80万元的茶叶损失;2、***在1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筑梦中心赔偿大农公司2018年11月16日-18日支出的住宿费用3902元(1951元/晚×2晚);4、筑梦中心、***共同承担大农公司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4万元,公证费用3000元;5、筑梦中心、***共同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诉讼保全险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30日,筑梦中心取得了为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招商赞助合作单位的授权。2018年11月7日,***向大农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发来邀约,邀请大农公司作为第三届读懂中国会议的赞助商参会,并在邀约中注明了参会的相关回报。后经过双方磋商,***向大农公司承诺,只要大农公司赞助20万元现金及价值80万元的礼品茶叶,即可参会并获得如下回报:与国家领导人的集体合影、授权大农公司为会议合作单位、授权大农公司产品为会议指定用品,并分别颁发铜牌证书等。同时***还保证了如果没有与国家领导人的合影,就退还大农公司20万元。大农公司基于参会能获得***承诺的会议回报进而达到宣传公司的合同目的,遂同意与筑梦中心订立合同,并于2018年11月13日日向***支付了1万元定金。2018年11月17日,大农公司与筑梦中心订立《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企业指定礼品合作协议》。合同对活动回报、项目费用等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大农公司如约支付了20万元至筑梦中心的账户,并将1150盒单价为718元/盒的茶叶(总价值825 700元)作为会议礼品交付至筑梦中心,大农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在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举办期间,筑梦中心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具体表现为:未安排大农公司参会代表(**、***)与国家领导人合影、未为大农公司及大农公司礼品颁发铜牌以及证书、未安排大农公司参会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住宿。筑梦中心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大农公司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构成了对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因筑梦中心的违约行为给大农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筑梦中心应予赔偿。***对大农公司负有若不能合影即退款20万元的保证,故应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经大农公司不断主张,***仅退还了大农公司4万元。基于上述理由,故大农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筑梦中心辩称,1、筑梦中心依据已与大农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履行相关约定,不存在违约情形。筑梦中心作为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官方指定招商机构,经筑梦中心授权的***与大农公司前期沟通,最终于2018年11月17日签订了《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企业指定礼品合作协议》,合同对活动回报、项目费用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并设立有不可抗力条款。在大农公司签字**的情况下正式生效,是双方唯一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其中,***遇方面,明确写明由筑梦公司负责安排酒店下榻、会议参与、宴会出席、**身份识别等。在实际执行中,大农公司的代表**、***均以**身份出席相关活动,包括开幕式、论坛等。直至大农公司12月17日中午在未告知筑梦公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活动现场自行终止***遇。协议对政要合影有明确约定,即“计划安排合影环节”,既没有指定特定的政要领导,也没有承诺如果未能合影就退款等内容。在实际执行中,大农公司的代表**在主办方的安排下,与湖南省省长***等多位出席活动现场的政要合影和互动,在**擅自离场后的12月17日下午,国家总理***会见了大部分**代表。以上信息,既有读懂中国官方网站图片、筑梦中心手机照片为证,也有大农公司自身官网新闻为证。因此筑梦中心严格履行了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合影等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在指定礼品方面,协议中只约定了将大农公司列为支持单位,将其提供的产品作为指定茶类礼品赠送,并没有约定在活动现场设置展示区域等内容。且在活动结束后,读懂中国主办方委托筑梦中心制作了指定礼品的铜牌(证书),后因大农公司提起诉讼等原因未能及时寄送。以上内容,可在大农公司自身官网新闻为证。因此证明筑梦中心遵守了双方关于支持单位、指定礼品的约定方面不存在违约行为。综上,筑梦中心认为,筑梦中心与大农公司订立有书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在后续履行中,除领导人行程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均已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作为筑梦中心委托授权的合作招商个人,其主要职责是前期沟通,并未与大农公司达成任何书面法定协议。筑梦中心认为,***作为筑梦中心委托授权的合作招商个人,其与大农公司的全部沟通过程、细节,均属于招商合作过程中的前期沟通,其并未与大农公司达成任何书面法定协议。在大农公司与筑梦中心正式签署合作协议时,大农公司对协议内容中不包括与总理合影、不合影就退款等条款提出任何质疑,且明确签字确认、**,双方合作应以此合作协议为基础。在合作协议订立后,筑梦中心、***均未与大农公司达成过任何书面补充协议。3、筑梦中心履行了告知义务,大农公司因违反主办方统一安排产生住宿费用。在筑梦中心与大农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后,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于2018年12月16-18日在北京举办。作为读懂中国合作机构,筑梦中心有权并制定了详细的参会方案,并指派专人一对一的下发《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特别邀请暨参会须知》,其中第5页,明确写明“重要提示”,统一安排入住时间为12月16-18日,且由主办方负责,并写***住宿及交通相关负责人为筑梦中心员工**夜、***,备注有手机号码。筑梦中心依据活动联合主办方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接待规格(对房型、房号、房价均有统一安排),为**提供免费住宿礼遇。在大农公司出示的证据3《参会须知》中,明确显示其12月13日即入住北京饭店,入住时间直至18日止,且房间类型为显然超出政府接待标准的“家庭连通房”,其房费结算方式为个人手机软件支付。筑梦中心认为,读懂中国国际会议涉及中外政要**,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的重大活动。**统一安排入住,是主办方对全体**的统一要求。大农公司提前入住活动指定酒店,在承认其收到《参会须知》、明知主办方统一安排**入住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自行入住,既违反了主办方相关规定,又给其自身造成一定损失。筑梦中心不应为大农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4、筑梦中心履行了协议义务,不应承担大农公司相关律师费用。筑梦中心认为,在双方的合作过程中,筑梦中心已经依据协议约定条款,履行了***遇、全程参会、支持单位、指定礼品等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大农公司的相关律师费用。5、筑梦中心履行了协议义务,不应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因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筑梦中心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上述费用。综上,请求驳回大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大农公司对***的全部诉讼请求。***是代表筑梦中心与大农公司进行前期磋商的,***并不是合同相对方,因此***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通过与大农公司进行磋商,大农公司与筑梦中心达成了合意,签订了《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企业指定礼品合作协议》,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是双方的最终意思表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2、***并没有对大农公司作出如果合影不成就退款的保证,***与大农公司只是前期磋商,因此并不是大农公司所述的保证,大农公司是按合同约定将20万元支付给了筑梦中心,并没有支付给***,因此***无需承担退还20万元的义务。***没有收取大农公司的20万元,因此也没有退还的义务,***只是作为筑梦中心的代表与大农公司就会议招商赞助合作单位项目进行前期磋商,没有作出任何不成就退款的保证。3、在会议未结束的情况下,大农公司人员也未与***及筑梦中心任何人员联系沟通的情况下,突然自行离开,自行终止了合同。大农公司人员不认真履行合同,不听从筑梦中心的安排,未全部参与会议,是导致大农公司无法获得集体合影及其他活动回报的原因,与***无关。大农公司参加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的形式为全程参加,为期三天,活动时间为2018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8日。大农公司人员于2018年12月17日中午12:11时未与***及筑梦中心的任何人员联系沟通的情况下突然自行离开,没有参加完会议。属大农公司自行终止了合同,因此造成大农公司人员未能参加集体合影的责任是大农公司自己造成的,与***无关。事实上筑梦中心于2018年12月17日下午安排了与会**与国家领导人的集体合影。4、原告大农公司的人员**自行离开会议后,一直找***,***出于感情及维护自身权益,基于错误的认识向大农公司支付了20万元中的4万元。5、根据合同5.2条的约定,“只是在乙方(大农公司)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才有义务承担甲方(筑梦中心)维权所产生的费用”。且***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因此大农公司要求***承担其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综上,认为大农公司对***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0日,国家创新与战略发展战略研究会出具《合作授权书》,载明,兹授权筑梦中心为我单位主办的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文化专场的独家承办方,负责大会文化专场的相关展览活动。该公司应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违法、违规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授权有效期:2018年5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特此授权。2018年10月30日,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筹委会秘书处作出《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招商赞助合作授权》,载明,筑梦中心:经研究,我会同意授权你为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招商赞助合作单位。(授权有效期:2018年10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授权范围包括:1、特约赞助机构;2、指定用品(含指定礼品)供应商;3、其他经我会授权的招商赞助类型。 2018年11月7日,***向大农公司**发送微信如下: 重要通知┄┄赞助500万确定参加开幕式前圆桌会议国务院总理***小范围合影和人民大会堂习总会见!300、200万开幕式前圆桌会议小范围合影不确定参加大会堂习总会见!100万现金(不含产品)可以出席开幕式前圆桌会议总理小范围合影! 2018年11月11日,***向大农公司**发送微信如下: 读懂中国国际会议是经中共中央批准,党和国家领导,中外政要,地方领导以及国内外高端企业家参与的一次盛会,报名截止本月20号。其规模档次超过**亚洲论坛,将成为国内顶级论坛! 2018年11月12日,***与大农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宋:现金20万、产品80万。可以签约。 刘:好。我在机场,晚点电话联系。你起草,哪些回报? 宋:我刚和会里领导汇报了,已经同意我说是我的好哥们! 刘:你起草回报,等下发给我。 宋:另外一个20万现金是最低的了,所有来开会的没有这样的,千万不能说出去! 2018年11月15日,***与大农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宋:今天啥时候到北京? 刘:今天晚上、明天中午或者晚上、下午都可以。 宋:今天晚上吧,我去你那里签协议。 刘:我是凌晨1:30到。 宋:太晚了,那就明天吧,你公章带了吗? 2018年11月16日,***与大农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刘:嗯,这个如果没有集体合影的话,20万块钱要退的哈,产品就可以不退。不然我跟董事会无法交代的。 宋:有集体合影你是不是还要给我格外安排点。 同日,***与筑梦中心***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宋:集体合影确定吗?问我呢,回个话。 任:计划议程里有。 宋:好的。 2018年11月17日,甲方筑梦中心与乙方大农公司签订《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企业指定礼品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参与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相关事务,达成共识并订立合同如下:一、项目时间、地点、名称等。1.1活动时间:2018年12月16日-2018年12月18日;1.2活动地点:北京;1.3活动名称: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二、活动回报:甲方负责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相关招商合作等事务,在本协议中,甲方确认乙方享有如下活动回报:2.1品牌荣誉,甲方促成乙方成为2018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合作单位,会议指定用品;颁发铜牌及证书;2.2***遇,乙方企业董事长1人,随行1人。企业董事长享有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接待礼遇,包括活动期间星级酒店下榻、会议参与、宴会出席、**身份识别等。2.3参会方式,乙方可依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以下任一类别参会方式:A类:普通参会,出席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首日开幕式、欢迎晚宴;出席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次日主旨演讲、政商午宴、平行论坛(限1场);B类:全程参会,出席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首日开幕式、欢迎晚宴;出席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次日主旨演讲、政商午宴、平等论坛(全程)、交流晚宴;出席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第三日平行论坛、欢迎午宴、闭幕式;安排不限于中国中央电视台或其他参会媒体的现场采访,并安排后续媒体报道。2.4会议环节,出席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开幕式,聆听中国国家领导人主旨演讲;协调安排乙方企业董事长在指定区域就坐;计划安排合影环节。三、项目费用及付款方式。3.1项目费用3.1.1综合赞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以乙方现金赞助人民币贰拾万元,及实体产品赞助价值人民币捌拾万元茶品的方式,参与本协议约定活动。3.1.2指定礼品:甲方同意将乙方提供的产品,定向用于指定茶类礼品,赠送参会的中外贵宾;3.2付款方式: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五、合同变更与终止。5.1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5.2乙方对因由本次合作从甲方获得关于会议的机密材料,如日程、领导行程等,负有保密义务。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违法违规行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或违法责任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法律诉讼、仲裁及律师费用等。甲方可以此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对乙方已办理款项不予退还。 2018年11月19日,***与大农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刘:部长不要。那是捐赠不一样。 宋:逗你呢。照了也不会和你要钱的。 刘:嗯,不照还是要退哈,我的**呀,第一次合作,董事会马上表决后付款了。 宋:干吧!差不了。 刘:现在几天确定那个20万元的款,如果没有总理的那个集体合影是需要退款的哈,因为我们是香港新三板上市企业,我董事长是任期三年,这个你要理解,要是泡汤了,我不好跟董事会交差,还请您理解。这个你要是不回复我,我没办法办呀,刚好今天下午两点我们是董事会,我不能办个这个连董事会的职位都丢了呀,真的请理解,毕竟我们是第一次合作。 宋:好的,放心好了。 同日,大农公司通过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账户向筑梦中心的账户转款20万元。 2018年11月26日,***与大农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刘:产品名称:敬得·白沙溢益生元黑茶(24节气),产品数量:1150盒;产品总价值: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宋:**,茶叶收到了,很精致,能否推出一些高端礼品装,我们引荐送给政要,合影。 筑梦中心制作并向大农公司送交《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特别邀请暨参会须知》,载明,重要提示:大会时间节点:抵京时间:2018年12月15日,建议15日及提前抵达,15日及之前住宿餐饮自理;统一安排入住时间:12月16-18日,北京饭店、华侨饭店,五星级,主办方负责;注册报到领取证件时间:12月16日10:00-14:30,北京饭店A座大堂,请携带身份证,在注册完成后领取《参会手册》及**证件、房卡等。 2018年12月17日,***与大农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刘:啥情况,什么也没有。我们就走了。 宋:去哪?在呢,这不是忙吗。 宋:这个怎么搞?什么也没。 2018年12月19日,***与筑梦中心***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任:在前天下午餐前酒会及昨天的分论坛上有安排小范围集体合影,有不少企业家都参与了。中粮酒业老总**我们就安排了。这哥们也是,单独合影没有,但小范围会议、合影、晚宴都给安排了。这个完整接待,之前也没说这么有啊,怎么不说了。 2018年12月16-17日,**预订并入住北京饭店家庭连通房,每晚1951元,共产生两日的住宿费用3902元。 诉讼中,筑梦中心称***是其委托招商合作伙伴,大农公司认为***代理筑梦中心的签约事宜。筑梦中心另提供大农公司**参加会议的照片。对于《合作协议》约定的铜牌及证书,筑梦中心称已制作完成,但因其与大农公司就合作事宜发生纠纷,因此未向大农公司交付。 另查明,大农公司官网发布题为《“读懂中国”国际会议闭幕,“大农股份”作为支持单位参会》的文章,载明,2018年12月18日,为期3天的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在北京闭幕,围绕“中国发展新动能、全球合作新机遇”这一主题,包括全球近40位知名政治家、战略家和企业家在内,约600名**展开了深入探讨。开幕式当天,国家主席习近平致信祝贺;17日下午,国务院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与会代表并进行了座谈。大农公司作为支持单位,董事长**应邀参加会议,并与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会长***,中化集团董事长***等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上述事实,有《合作授权书》、《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企业指定礼品合作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特别邀请暨参会须知》、照片、网页截图、当事人陈述及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筑梦中心与大农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大农公司按约向筑梦中心支付了合同款并交付了相关产品,筑梦中心如约举行了会议,大农公司参加了协议约定的会议,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大农公司现以筑梦中心违约为由要求筑梦中心承担返还17万元合同款并赔偿80万元的违约责任,大农公司虽以筑梦中心未提供与总理合影为由主张筑梦中心存在违约行为,但筑梦公司的招商合作伙伴***与大农公司沟通在先,筑梦中心与大农公司签订合同在后,因此筑梦中心与大农公司的相关合同权利义务,均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确定。因《合作协议》对合影未作明确约定与承诺,亦未约定筑梦中心的相关违约责任,现大农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筑梦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及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故大农公司主张筑梦中心返还17万元合同款并赔偿80万元,承担律师费和公证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大农公司主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节,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并非筑梦中心与大农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合同相对方,因此其此项诉讼请求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大农公司主张的住宿费一节,因大农公司未举证证明筑梦中心不给其办理住宿的情况,且其住宿费用的产生并非与合同约定的会议有实际联系,故对其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大农公司主张的诉讼保全保险费,并非本案的必要费用,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 952元、保全费1370元,原告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宁 璐 人民陪审员 袁淑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