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1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孵化大楼A806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筑梦天成文化艺术中心(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6号楼202-65。 执行事务合伙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筑梦天成文化艺术中心(普通合伙)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筑梦天成文化艺术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筑梦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筑梦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大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筑梦中心、***构成违约是由于:1.未安排大农公司与国家领导人(总理或主席)合影;2.未将大农公司提供的茶叶礼品进行公开展示;3.未对大农公司提供的茶叶礼品进行授牌;4.未安排大农公司的住宿及会议过程(程序)引导;5.其他合同义务。二、一审法院认定***为筑梦中心的招商合作伙伴有误。筑梦中心与***构成代理。大农公司参会就是因为已经反复与***在微信聊天记录确认“事不成就退款”且获得***肯定答复后决定的。***与大农公司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已经构成了合同的一部分。三、***在微信中已经明确“事不成就退款”,再次**一起帮大农公司向筑梦中心追回案涉款项,属于基于代理行为下的担保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对于住宿费、诉讼保全费等合理开支,均系建立在筑梦中心、***已经构成违约,且经过多次沟通之后,除***退还4万元之外, 筑梦中心、***未履行退款义务而产生,上述款项属于大农公司的合法应得财产。五、一审查明事实中,有一处是**发送给***的微信聊天内容,而非***发给**。 筑梦中心辩称,筑梦中心依据已与大农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履行相关约定,不存在违约情形。筑梦中心与大农公司签订了《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企业指定礼品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对活动回报、项目费用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并设有不可抗力条款,是双方唯一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作为筑梦中心委托授权的合作招商个人,其主要职责是前期沟通,并未与大农公司达成任何书面法定协议。筑梦中心履行了告知义务,大农公司因违反主办方统一安排产生住宿费用;履行了协议义务,不应承担大农公司相关律师费用;履行了协议义务,不应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大农公司在双方签署《合作协议》时,对协议内容中不存在其所主张的与国家领导人合影不能实现就退费的内容,并未向筑梦中心提出任何口头或书面异议。协议签署后,大农公司也只是与***进行了微信沟通,尤其是不与总理合影就退费的内容并没有与筑梦中心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大农公司在协议签署后办理款项、寄送礼品,并参与了会议,表明大农公司了解其权益范围,对可能存在的协议风险有充分的认可。大农公司全程参与了筑梦中心承办的会议,在明确收取参会须知且与***本人接洽见面的情况下,全程没有就**和总理合影的问题提出过任何异议。大农公司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删减,其完整性和动机均存在疑点。**、***均以贵宾身份出席了会议开幕式,聆听国家领导人讲话,与包括湖南省省长***在内的中外政要互动交流,均有照片为证。 ***辩称,不同意大农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一、***只是代表筑梦中心与大农公司进行前期磋商,最终筑梦中心与大农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20万元也是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支付给了筑梦中心,***并没有收取款项,也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该承担责任。二、***的磋商都是按照筑梦中心给***发布的对外宣传的日程表宣传的,其中明确有“会前小范围赞助企业圆桌论坛总理参加合影留念环节”,所以***认为有就不可能合不上,因为这是每一位可以参加赞助企业圆桌论坛的企业人员都会有的。***与大农公司的前期磋商及后期沟通过程中并不存在虚假陈述。《合作协议》第四条4.1约定了不可抗力,大农公司的相关权益可以在延期进行的活动中得以同等体现。如果大农公司不违反合同,不提前离场,积极配合,集体合影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三、通过大农公司的官网对外发布的照片及宣传,可以说明其通过此次会议已经达到了宣传其公司产品、提高其公司知名度的合同目的,并且给其带来了良好的收益。大农公司不应要求退款,***也没有任何责任。 大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筑梦中心返还大农公司17万元并赔偿价值80万元的茶叶损失;2.***在1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筑梦中心赔偿大农公司2018年11月16日-18日支出的住宿费用3902元(1951元/晚×2晚);4.筑梦中心、***共同承担大农公司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4万元,公证费用3000元;5.筑梦中心、***共同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诉讼保全险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30日,国家创新与战略发展战略研究会出具《合作授权书》,载明,兹授权筑梦中心为我单位主办的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文化专场的独家承办方,负责大会文化专场的相关展览活动。该公司应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违法、违规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授权有效期:2018年5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特此授权。2018年10月30日,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筹委会秘书处作出《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招商赞助合作授权》,载明,筑梦中心:经研究,我会同意授权你为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招商赞助合作单位。(授权有效期:2018年10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授权范围包括:1.特约赞助机构;2.指定用品(含指定礼品)供应商;3.其他经我会授权的招商赞助类型。 2018年11月7日,***向大农公司**发送微信如下: 重要通知┄┄赞助500万确定参加开幕式前圆桌会议国务院总理***小范围合影和人民大会堂习总会见!300、200万开幕式前圆桌会议小范围合影不确定参加大会堂习总会见!100万现金(不含产品)可以出席开幕式前圆桌会议总理小范围合影! 2018年11月11日,***向大农公司**发送微信如下: 读懂中国国际会议是经中共中央批准,党和国家领导,中外政要,地方领导以及国内外高端企业家参与的一次盛会,报名截止本月20号。其规模档次超过**亚洲论坛,将成为国内顶级论坛! 2018年11月12日,***与大农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宋:现金20万、产品80万。可以签约。 刘:好。我在机场,晚点电话联系。你起草,哪些回报? 宋:我刚和会里领导汇报了,已经同意我说是我的好哥们! 刘:你起草回报,等下发给我。 宋:另外一个20万现金是最低的了,所有来开会的没有这样的,千万不能说出去! 2018年11月15日,***与大农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宋:今天啥时候到北京? 刘:今天晚上、明天中午或者晚上、下午都可以。 宋:今天晚上吧,我去你那里签协议。 刘:我是凌晨1:30到。 宋:太晚了,那就明天吧,你公章带了吗? 2018年11月16日,***与大农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刘:嗯,这个如果没有集体合影的话,20万块钱要退的哈,产品就可以不退。不然我跟董事会无法交代的。 宋:有集体合影你是不是还要给我格外安排点。 同日,***与筑梦中心***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宋:集体合影确定吗?问我呢,回个话。 任:计划议程里有。 宋:好的。 2018年11月17日,甲方筑梦中心与乙方大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参与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相关事务,达成共识并订立合同如下:一、项目时间、地点、名称等。1.1活动时间:2018年12月16日-2018年12月18日;1.2活动地点:北京;1.3活动名称: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二、活动回报:甲方负责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相关招商合作等事务,在本协议中,甲方确认乙方享有如下活动回报:2.1品牌荣誉,甲方促成乙方成为2018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合作单位,会议指定用品;颁发铜牌及证书;2.2**礼遇,乙方企业董事长1人,随行1人。企业董事长享有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接待礼遇,包括活动期间星级酒店下榻、会议参与、宴会出席、**身份识别等。2.3参会方式,乙方可依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以下任一类别参会方式:A类:普通参会,出席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首日开幕式、欢迎晚宴;出席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次日主旨演讲、政商午宴、平行论坛(限1场);B类:全程参会,出席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首日开幕式、欢迎晚宴;出席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次日主旨演讲、政商午宴、平行论坛(全程)、交流晚宴;出席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第三日平行论坛、欢迎午宴、闭幕式;安排不限于中国中央电视台或其他参会媒体的现场采访,并安排后续媒体报道。2.4会议环节,出席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开幕式,聆听中国国家领导人主旨演讲;协调安排乙方企业董事长在指定区域就坐;计划安排合影环节。三、项目费用及付款方式。3.1项目费用3.1.1综合赞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以乙方现金赞助人民币贰拾万元,及实体产品赞助价值人民币捌拾万元茶品的方式,参与本协议约定活动。3.1.2指定礼品:甲方同意将乙方提供的产品,定向用于指定茶类礼品,赠送参会的中外贵宾;3.2付款方式: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五、合同变更与终止。5.1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5.2乙方对因由本次合作从甲方获得关于会议的机密材料,如日程、领导行程等,负有保密义务。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违法违规行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或违法责任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法律诉讼、仲裁及律师费用等。甲方可以此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对乙方已办理款项不予退还。 2018年11月19日,***与大农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刘:部长不要。那是捐赠不一样。 宋:逗你呢。照了也不会和你要钱的。 刘:嗯,不照还是要退哈,我的**呀,第一次合作,董事会马上表决后付款了。 宋:干吧!差不了。 刘:现在几天确定那个20万元的款,如果没有总理的那个集体合影是需要退款的哈,因为我们是香港新三板上市企业,我董事长是任期三年,这个你要理解,要是泡汤了,我不好跟董事会交差,还请您理解。这个你要是不回复我,我没办法办呀,刚好今天下午两点我们是董事会,我不能办个这个连董事会的职位都丢了呀,真的请理解,毕竟我们是第一次合作。 宋:好的,放心好了。 同日,大农公司通过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账户向筑梦中心的账户转款20万元。 2018年11月26日,***与大农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刘:产品名称:敬得•白沙溢益生元黑茶(24节气),产品数量:1150盒;产品总价值: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宋:**,茶叶收到了,很精致,能否推出一些高端礼品装,我们引荐送给政要,合影。 筑梦中心制作并向大农公司送交《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特别邀请暨参会须知》(以下简称《参会须知》),载明,重要提示:大会时间节点:抵京时间:2018年12月15日,建议15日及提前抵达,15日及之前住宿餐饮自理;统一安排入住时间:12月16-18日,北京饭店、华侨饭店,五星级,主办方负责;注册报到领取证件时间:12月16日10:00-14:30,北京饭店A座大堂,请携带身份证,在注册完成后领取《参会手册》及**证件、房卡等。 2018年12月17日,***与大农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刘:啥情况,什么也没有。我们就走了。 宋:去哪?在呢,这不是忙吗。 宋:这个怎么搞?什么也没。 2018年12月19日,***与筑梦中心***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任:在前天下午餐前酒会及昨天的分论坛上有安排小范围集体合影,有不少企业家都参与了。中粮酒业老总**我们就安排了。这哥们也是,单独合影没有,但小范围会议、合影、晚宴都给安排了。这个完整接待,之前也没说这么有啊,怎么不说了。 2018年12月16日-17日,**预订并入住北京饭店家庭连通房,每晚1951元,共产生两日的住宿费用3902元。 一审诉讼中,筑梦中心称***是其委托招商合作伙伴,大农公司认为***代理筑梦中心的签约事宜。筑梦中心另提供大农公司**参加会议的照片。对于《合作协议》约定的铜牌及证书,筑梦中心称已制作完成,但因其与大农公司就合作事宜发生纠纷,因此未向大农公司交付。 另查明,大农公司官网发布题为《“读懂中国”国际会议闭幕,“大农股份”作为支持单位参会》的文章,载明,2018年12月18日,为期3天的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在北京闭幕,围绕“中国发展新动能、全球合作新机遇”这一主题,包括全球近40位知名政治家、战略家和企业家在内,约600名**展开了深入探讨。开幕式当天,国家主席习近平致信祝贺;17日下午,国务院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与会代表并进行了座谈。大农公司作为支持单位,董事长**应邀参加会议,并与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会长***,中化集团董事长***等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一审法院认为,筑梦中心与大农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大农公司按约向筑梦中心支付了合同款并交付了相关产品,筑梦中心如约举行了会议,大农公司参加了协议约定的会议,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大农公司现以筑梦中心违约为由要求筑梦中心承担返还17万元合同款并赔偿80万元的违约责任,大农公司虽以筑梦中心未提供与总理合影为由主张筑梦中心存在违约行为,但筑梦公司的招商合作伙伴***与大农公司沟通在先,筑梦中心与大农公司签订合同在后,因此筑梦中心与大农公司的相关合同权利义务,均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确定。因《合作协议》对合影未作明确约定与**,亦未约定筑梦中心的相关违约责任,现大农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筑梦中心存在违约行为及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故大农公司主张筑梦中心返还17万元合同款并赔偿80万元,承担律师费和公证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大农公司主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节,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并非筑梦中心与大农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合同相对方,因此其此项诉讼请求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大农公司主张的住宿费一节,因大农公司未举证证明筑梦中心不给其办理住宿的情况,且其住宿费用的产生并非与合同约定的会议有实际联系,故对其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大农公司主张的诉讼保全保险费,并非本案的必要费用,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补充查明:一审时,筑梦中心提交《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合作招商制度》(以下简称《合作文件》),该文件“申请人”处有“***”手写签字字样,其中载有如下内容:二、主要职能 1.利用既有的企业或地方政府资源,推介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形成对本次活动基本的赞助意向。2.与招商赞助官方授权机构密切协作,引导赞助意向走向协议化,落实赞助资金。三、招商回报 由合作招商方完成的赞助,在主办方(国创会)提留60%的运营成本后,其余部分总额的40%,归属合作招商方。……四、申请流程……3.联合招商 (1)申报意向企业:合作招商方向我方提供意向企业列表并简要备注合作方式;(2)审核意向,形成保护名单:我方审核意向企业列表,去除已被联系企业后,形成保护名单,合作招商方开始联系对接企业;(3)汇总招商进展:合作招商方每周向我方汇总招商合作进展,具体包括对接人及其职务,企业愿意赞助的金额、方式等;(4)起草合作协议并促成签署:合作招商方与赞助企业就赞助形式、金额达成一致时,以我方名义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由我方拟定并在主办方报备;(5)执行协议,确保赞助款项落实:合作招商方密切对接企业,确保赞助款项按时落实。我方在收到合作招商方发展的企业赞助款项后,在叁个工作日内,汇付合作招商方应提留的款项。五、违约条款……2.诚实义务:合作招商方一切对外宣传口径含文本、图片、说话、**等,均必须以我方标准内容为准,不得进行额外编辑、虚假增项等与事实不符且违反违规的宣传、洽谈行为。大农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 《合作协议》第4.1条约定: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国家及政府决策、自然气候等造成项目未能如期举行或延迟举行的,乙方相关权益可在延期举行的活动中得以同等体现。 《参会须知》对12月17日的议程载明:15:00 国际**出发赴人民大会堂;16:00 党和国家领导人会见国际**(地点:人民大会堂)。 2018年11月19日,***与大农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时间显示为11:51)刘:现在几天确定那个20万元的款,如果没有总理的那个集体合影是需要退款的哈,因为我们说香港新三板上市企业,我董事长是任期三年,这个你要理解,要是泡汤了,我不好跟董事会交差,还请您负面理解。 (时间显示为12:07)刘:这个你要是不回复我,我没办法办呀,刚好今天下午两点我们是董事会,我不能办个这个连董事长的职位都丢了呀,真的请理解,毕竟我们是第一次合作。 宋:好的。 宋:放心好了! (时间显示为12:12)刘:好的。 (时间显示为13:20)**将20万元付款凭证照片通过微信发给***。 宋:收到。 2018年12月17日,***与大农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时间显示为12:11)刘:啥情况,什么也没有。我们就走了。 (时间显示为12:15)宋:去哪? (时间显示为12:17)刘:你这啥没有,什么意思? (时间显示为18:59)刘:你不要不回我信息。 宋:在呢。这不是忙吗。 (时间显示为19:07)刘:这个怎么搞?什么也没。 2018年12月18日,***与大农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时间显示为16:50)宋:……**帮忙查一下人在哪里?因为啥事?**。 刘:会议的事怎么搞? (时间显示为17:32)宋:我找他们! 刘:好的。 2018年12月19日后,**与***仍以微信、短信方式保持沟通,**多次向***催要退款。2018年12月26日,***通过微信向**转账4万元。 本案二审期间,大农公司认为其与筑梦中心之间一直都是**与***联系;筑梦中心、***认为签约之前是与***,签约之后是与***。 筑梦中心称总理并未出席开幕式,仅参加了12月17日下午16:00在人民大会堂接见外宾这一项行程。筑梦中心认可《合作协议》中没有约定**可以参加该行程。大农公司称**到会场后,看到现场并未像***向其之前表述、**的效果,也没有进行合影,就暂时离场并和***沟通,但没有得到肯定性答复,后期的会议就没有参加。筑梦中心另称继续参会的人员实现了在人民大会堂与总理的合影。 筑梦中心另认为关于《合作协议》第4.1条,应解释为:比如总理原定出席开幕式,但总理并未出席开幕式,就改为17号的小范围推荐;如果最终未实现筑梦中心的**,如果总理出席下一届会议的开幕式就邀请**继续参加。 本案各方均认可大农公司到会后,没有办理入住手续。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包括以下四点:其一,筑梦中心与***之间是否构成代理关系;其二,能否认定***与**在往来对话中增加、变更了《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其三,筑梦中心是否违约,若存在违约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其四,***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合作文件》系筑梦中心提出的证据,***亦对其真实性认可,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合作文件》及《合作协议》的内容,***与筑梦中心的“合作”方式为***有权以推介读懂中国会议为背景,寻求赞助企业,推动、跟进《合作协议》的签订及赞助款项到账,《合作协议》最终以筑梦中心作为缔约方与大农公司签订,***可因此从赞助款项中计提报酬。由此,《合作文件》虽名为合作,实际上则涵盖了筑梦中心对***在缔约过程中进行寻求、磋商、协调等一系列与《合作协议》密切相关行为的授权表示,最终缔约方亦系筑梦中心而非***本人。事实上,在《合作协议》缔约前后,亦是***全程与**进行沟通、磋商,最终促成并参与了协议的签订。综合上述因素,应当认定筑梦中心与***形成代理关系,筑梦中心为被代理人,***为代理人。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作协议》签订前,**就不能与总理实现集体合影,应向大农公司退款20万元的事宜(以下简称退款事宜)向***提出过要求,***对是否能确定实现集体合影向***询问,***回复“计划议程里有”。《合作协议》中确未约定退款事宜,但在协议签订后、大农公司向筑梦中心支付20万元赞助款前,**向***再次明确提出退款事宜,***回复“好的,放心好了”,应认定为系***就增设协议权利义务内容要求的同意、确认。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以及陈述,双方的协商一直由***与大农公司对接,***亦基于《合作文件》在当时拥有实施其他合同相关行为的代理权,本案可以确认大农公司有理由相信***具备相应代理权,且形成了相应合理信赖,且本案现有证据亦无法体现大农公司具有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存在主观过失的情形。据此,***的代理行为应认定为有效,大农公司、筑梦中心针对《合作协议》就退款事宜增设了新的权利义务,即实现了《合作协议》的变更。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大农公司、筑梦中心对《合作协议》的补充约定,若大农公司无法实现与总理的合影,应退还大农公司20万元。现筑梦中心、***辩称不应退还,结合其理由分述如下:关于**在会议中途离场致使合影无法实现的理由,首先,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计划安排合影环节系在会议开幕式,而**未参加的环节在开幕式之后,且总理确未出席开幕式,**对自身离席的原因亦有合理解释。其次,在整场会议中,总理参与的相关环节系在人民大会堂会见外宾,该环节按《合作协议》约定并非**可以参加的部分,筑梦中心亦对此认可,可以认定**无法实现与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会见外宾环节合影。再次,本案相关证据无法证明与筑梦中心相关联的其他合作单位实现了与总理合影,筑梦中心称有实现的事例,但并无证据予以佐证。最后,**于2018年12月17日中午向***表示异议并通知其已离开,***未作回应,直至晚上**再次催告***回复信息时,***才予以回应。在可能实现与总理合影的时间段内,***明知**已离开,但未与**主动沟通,由此亦无法认定实现合影存在较大可能性。关于涉及《合作协议》第4.1条不可抗力的理由,根据该条款文义,在项目无法举行时大农公司可以在延期举行的项目中实现权利,结合《合作协议》的上下文体系,“项目”应解释为第三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整体,故该条款的含义应就案涉事实解释为:若总理未出席本届会议,大农公司有权在下届会议中继续行使权利。但依据本案事实及筑梦中心的陈述,总理并未完全缺席本届会议,该条款约定的条件未触发,不能适用于本案基本事实。现大农公司确未实现与总理的合影,筑梦中心构成违约;筑梦中心、***提出的相关理由不能对抗大农公司的请求,筑梦中心应依约退还20万元。鉴于***已向**退还部分款项,根据大农公司对该部分的诉请金额,筑梦中心应向大农公司退还17万元。鉴于***的相关代理行为均有效,亦对筑梦中心发生效力,故筑梦中心应承担向大农公司退还17万元的责任。 大农公司另有其他主张,就此论述如下:关于主张筑梦中心支付住宿费,根据《合作协议》及《参会须知》的内容,住宿由主办方负责,**到会后未办理入住,可认定为其自行放弃主办方提供的住宿,相应支出不应由筑梦中心承担。关于主张筑梦中心赔偿80万元的茶叶损失,结合《合作协议》的性质、目的,协议约定相关茶品系“赞助”,亦未设立相应的退赔条款,双方仅补充约定若未完成合影向大农公司退还20万元,**在沟通过程中亦有即使未实现合影,茶叶礼品可以不退还的陈述,大农公司无权主张筑梦中心赔偿该部分损失。关于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合作协议》并不存在筑梦中心违约时大农公司有权主张相关费用的约定,结合本案基本事实,不能认定大农公司主张该项费用具有权利基础。关于主张的诉讼保全险费用,该项费用与本案争议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并非同一,亦无密切关联,不能认定大农公司支出该笔费用的必要性。此外,大农公司另提出筑梦中心的其他违约事由,关于未对大农公司提供的茶叶礼品进行授牌一节,《合作协议》未约定颁发铜牌及证书的时间,大农公司又未参加全部会议议程,现亦无证据证明其曾就颁发铜牌及证书一事向筑梦中心主张权利,故其主张筑梦中心未授牌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他事由并非《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下筑梦中心的义务,本案证据亦无法充足证明筑梦中心存在相应违约行为,本院不予采信。大农公司针对该争议焦点提出的上诉主张,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四,担保的意思表示具有特定性,需要以足以识别的特定担保意思表示为要件。结合***与**在《合作协议》签订前后以及会议举办前后的往来微信、短信记录,无法体现***具有对大农公司独立的担保**;在认定其代理行为有效的前提下,亦不能认定存在可定性为所谓“基于代理行为下担保行为”的对应依据。大农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大农公司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1553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筑梦天成文化艺术中心(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17万元; 三、驳回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1370元,由北京筑梦天成文化艺术中心(普通合伙)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13 952元,由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 620元(已交纳),北京筑梦天成文化艺术中心(普通合伙)负担2332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3 952元,由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 620元(已交纳),北京筑梦天成文化艺术中心(普通合伙)负担2332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琦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太 昊 书  记  员   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