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正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6741号 原告:青岛正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正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正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正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