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5238号
原告: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园区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109804512G。
法定代表人:田建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通,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存,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9号安建国际大厦8-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5807J。
法定代表人:盛明宏,该公司经理。
原告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单倍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