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106号
原告: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园区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德,董事长。
被告: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东环路以西(老年公寓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舒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瑞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