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2921号
原告:杭州信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兴湖路21号-1。
法定代表人:姚建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潇程,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镇江市久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环城南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信宇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久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信宇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信宇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信宇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信宇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小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