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信宇塑业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浙通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041-1号
原告:杭州信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永乐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浙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二环北路西侧。
经营者:***。
原告杭州信宇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浙通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信宇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信宇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信宇塑业有限公司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539.50元,由原告杭州信宇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