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2937号之一
原告:***,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