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2006号之一 原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汇鑫街道泉林西路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夏店镇西北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冀1102民初20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70万元,现被告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店支行的账号为48×××76的存款余额已满足保全数额为由申请解除对其在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8×××61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8×××6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