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2006号
申请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汇鑫街道泉林西路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夏店镇西北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物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线索表)。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