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23民初741号 原告:**,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3MA0K2WGK9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环保)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江环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查阅被告自2018年6月8日至今关于无水三氯化铁生产、销售的会计账簿、会证凭证(包括银行资金往来明细、对外签订的相关协议、发票、收据、收条等)、会计报表(收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在月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并由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9日,被告与原告就无水三氯化铁项目签订《无水三氯化铁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第二条约定:三方投资人分别以现金、技术和销售支持折合出资额方式共同研发三氯化铁项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总额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第四条约定共同委托被告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其他投资人(原告)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被告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现无水三氯化铁项目早已研发成功并已生产销售。被告自无水三氯化铁生产销售以来,没有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向原告报告共同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也未进行过利润分配。原告对被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一无所知,为行使自己知情权,原告和被告多次电话沟通无果,后于2020年10月21日向被告公司发函,提出要求该公司收函7日内立即书面告知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该公司收函后未作出任何回应。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享有查阅权,而原告**并非被告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故其对被告公司的会计账簿不享有查阅权,原告就查阅会计账簿等事项向本院提起诉讼,系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