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36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夏店镇西北阳村(瑞恒化工2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