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钱和生、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36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夏店镇西北阳村(瑞恒化工2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襄垣县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