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1603号
原告:福建和天源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坪山路正路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96601014H。
法定代表人:吴尚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雄,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中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89号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1HBU90L。
法定代表人:薛帅,董事。
原告福建和天源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中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和天源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和天源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和天源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福建和天源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芹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