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825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建兴子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聚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10月2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建兴子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聚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25民初86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陕西聚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建兴子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及砂石料款共计2442533.78元及利息(从2021年12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兑付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13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定边县建兴子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陕西聚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兑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定边县建兴子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陕西聚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兑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3)陕0825执8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