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

府谷县荣伟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22民初1738号之一 原告府谷县荣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河滨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荣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荣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中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保全费494元,两项共计989元,由原告府谷县荣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