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诚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保4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唐东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祥、陈凤智,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扬州。
法定代表人:何小军。
本院在审理(2020)苏1002民初921号***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冻结银行账户后,被申请人以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军个人持有的价值人民币295万元的股权申请反担保,申请人***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于2020年5月19日申请解除对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扬州分行文昌支行基本账户的冻结。同时,被申请人亦出具了确认书,确认解封的银行账户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扬州分行文昌支行的账号为48×××11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扬州分行文昌支行;账号:48×××1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