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诚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921号-3
解除保全申请人:***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唐东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祥、陈凤智,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扬州)**楼****。
法定代表人:何小军。
申请人***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9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2020年12月24日申请人***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查封及被申请人的股东何小军的股权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被申请人的股东何小军的股权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 蓓
人民陪审员  冒鲁朝
人民陪审员  杨玉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 瀛
书 记 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