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包执字第0167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合肥景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包仲调字(2015)72号仲裁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0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合肥景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0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