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02民初3853号
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万象工业城赤诚五路C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690519861W。
法定代表人:黄坤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414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32元,减半收取11466元,由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