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704民初2380号
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黄坤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30日,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30元,减半收取计4965元(该款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