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168号
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十里工业城七区C2-1。
法定代表人:黄坤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799号南湖东怡大厦A栋25楼25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大塘村村民委员会2楼201室。
负责人:**。
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4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5771元,由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