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33民初165号
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万象工业城赤诚五路C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690519861W。
法定代表人:黄坤渝,董事长。
被告:***盈大饭店有限公司,住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紫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673052315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盈大饭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8.4元,由原告广东奇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