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25738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北京金银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26号楼二层202。
法定代理人:***,经理。
被告:北京恺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26号3层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金银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恺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金银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金银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