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金银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恺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25738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北京金银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26号楼二层202。 法定代理人:***,经理。 被告:北京恺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26号3层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金银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恺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金银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金银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