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恺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19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方卫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少华,天津中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恺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26号楼3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锴,男,北京恺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北京睿智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亮甲店130号21幢4层4000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平,经理。
上诉人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恺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耀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北京睿智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8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当事人同意,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在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曾经形成过诉讼,一审法院已经就该案作出(2017)京0106民初25005号民事判决书,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不仅判令中泰公司承担1000000元违约金、按照评估现值酌情赔偿恺耀公司租赁标的物4层的装饰装修及物品损失,还判令中泰公司按照双方一致确认的、参照4层评估价值估算的金额赔偿恺耀公司租赁标的物1至3层的装修及物品损失,同时还指明“恺耀公司提交施工合同、发票、收据等,证明其在装修损失外还存在其他损失,但未提出具体明确的反诉请求,对其损失,恺耀公司可另案主张”。现恺耀公司据此提起本案诉讼,提出各项主张。一审法院并未查清恺耀公司的请求中哪些属于前案装饰装修及物品现值评估范围之外的部分,简单以前案确定的赔偿金额远高于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装修损失计算方法得出的数额为由直接驳回恺耀公司主张的“装修损失”;一审法院也未分清哪些损失属于前案已经判令中泰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之内,驳回除行政罚款之外的“其他直接损失”,并酌情支持了“信赖利益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明显不妥。综上,本案部分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89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费45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白 松
审判员 王军华
审判员 刘慧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荧
书记员 韩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