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20238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
原告:北京金银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献东,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恺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平,男,北京恺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第三人: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卫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北京常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金银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恺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金银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银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银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21元,由***、北京金银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高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