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飞,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胜,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方卫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冰,女,该公司人资专员。
上诉人李云飞因与上诉人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国际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8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李云飞主张其系从案外人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调入另一案外人北京利建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后又从北京利建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调入中泰国际公司,并主张案外人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案外人北京利建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中泰国际公司均为中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李云飞提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权益记录亦显示,上述三公司自2010年9月起交替为李云飞缴纳社会保险。故本案宜追加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利建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明李云飞分别与上述三公司的关系及期间等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8393号;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云飞、上诉人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春燕
审 判 员 史 伟
审 判 员 管元梓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和平
书 记 员 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