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赤壁市蓝天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赤壁力泰建工咨询管理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81民初203号之一
原告:赤壁市蓝天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赤壁市瑞通大道1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80911955M。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出生,该公司董事长,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昭,男,汉族,1994年6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91106826。
法定代表人:方卫红。
被告:赤壁力泰建工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港深横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563Q8F。
法定代表人:黄颂,男,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平,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赤壁市蓝天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赤壁力泰建工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新冠××疫情影响,被告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2020年9月18日,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0年9月27日,原告赤壁市蓝天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赤壁市蓝天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壁市蓝天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计2179元,由赤壁市蓝天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玉华
人民陪审员  余小莉
人民陪审员  袁 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