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950号
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堤。
法定代表人:黎满枝,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沛松,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方卫红,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342************806,系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泰国际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81.38元,由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昭君
人民陪审员  罗巧媚
人民陪审员  黎柳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黎晓明
书 记 员  曾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