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商某某、兰某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8民初14940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X902房。 原告:***,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麻家坞镇南芦庄215号。 被告:广州市嘉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白江村广虎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腾飞路9号创投大厦430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与被告***、被告广州市嘉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11月21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主张已申请撤诉,故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