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刘某、中建某某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06民初27328号 原告:刘某,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某某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腾飞路9号创投大厦4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366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某,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原告刘某诉被告中建某某深圳实业有限公司、饶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2023年2月10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将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荔湖城碧珑坊二街32号房产拍卖款扣除司法拍卖辅助费、唯一住房租金补偿及清偿抵押债权后剩余的1285280.91元分配给原告”。2023年3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