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民终59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浩,广东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腾飞路9号创投大厦4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36634。
法定代表人:李邦奎,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连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东,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金升花园商住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建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7098181D。
法定代表人:鄢亮。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峰,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新洲二街雄鹰大厦一、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842834。
法定代表人:严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峰,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升花园商住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3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基于以房抵债协议在本案中主张权利。依据***的主张,本案存在三方循环抵债的关系,东莞市金升花园商住开发有限公司将案涉房屋抵债给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再把该房屋抵债给桂林中鹰模板有限公司,最后桂林中鹰模板有限公司又把该房屋抵债给了***;***直接从桂林中鹰模板有限公司手中取得案涉房屋,并取得了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同意。则一审法院应当着重审查上述以房抵债协议是否存在,及有无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一审法院未审查上述问题,且遗漏将桂林中鹰模板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314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海晖
审判员 王相东
审判员 杨 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丽媛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