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9868号
原告:上海宝灵超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公司员工。
被告:华电高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天路**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宝灵超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电高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宝灵超亚电器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