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518号
原告:上海宝灵超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7066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华电高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1698号麓谷科技创新创业园C栋厂房西南侧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宝灵超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电高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宝灵超亚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灵超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上海宝灵超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