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

某某首钢宝业钢铁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7366号
原告:**首钢宝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乐亭县临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民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波,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宇光,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盛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聂仲毅,董事长。
原告**首钢宝业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当事人申请撤诉,但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首钢宝业钢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仪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