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

天津市盛利通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民初4018号
原告:天津市***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吕福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仲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红民、房斌,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宋迪
审判员  曹丹
审判员  戈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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