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

西安汉工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102执5146号
 
西安汉工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
西安汉工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2民特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汉工工具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6373.71元及以上诉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6月4日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2020)陕0102执514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0月26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