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十三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十三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知民初1498号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深沟区(无线电元件九厂)[2-1]28楼三层A3-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十三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海璟时代**。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章无忧公司)与被告西安十三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