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能投旺苍焦化有限公司、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民终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能投旺苍焦化有限公司。住所:旺苍县嘉川镇和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682387096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滨河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1PX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能投旺苍焦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3月27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能投旺苍焦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