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易融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24民初3292号之三
申请人成都易融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融会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泰公司)、四川省地方水利电力建设公司郫县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川0124民初3292号民事裁定,对利泰公司所有的财产在27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易融会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保全申请所涉及的全部银行账户在1580万范围内的查封、冻结,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川0124民初3292号之一民事裁定,对所涉银行账户予以解封,现易融会公司以双方以和解、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解除其余被查封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易融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元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100%比例股权在800万元范围内的查封、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南充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持有的12%股权在120万范围内的查封、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北部电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在200万元范围内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冉 垠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