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易融会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地方水利电力建设公司郫县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24民初3292号之二
原告成都易融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融会公司)与被告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泰公司)、四川省地方水利电力建设公司郫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水利郫县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易融会公司以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易融会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利泰公司、水利郫县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易融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473元,减半征收计89736.5元,由成都易融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垠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