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24民初3292号
申请人成都易融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融会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泰公司)、四川省地方水利电力建设公司郫县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后易融会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利泰公司所有的财产在27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易融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元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100%比例股权在8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在四川南充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持有的12%股权在120万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在四川北部电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在2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以上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元分行营业部127979276671的账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惠丰分理处22×××38的账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广元蜀南支行23×××03的账号,以上共计在158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易融会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冉 垠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