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望谷(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远望谷(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赛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民初6817号 原告:远望谷(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60T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赛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7873718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远望谷(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赛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望谷(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 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