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4常州律超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远望谷(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6164号
原告:常州律超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26Y6KXC,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荷花池街道通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远望谷(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60T6W,,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律超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远望谷(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律超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远望谷(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律超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