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望谷(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427常州律超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远望谷(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1427号 原告:常州律超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26Y6KXC,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通江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望谷(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60T6W,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南路88号3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律超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望谷(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常州律超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律超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律超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夏 莹 书 记 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