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1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顺隆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玫瑰花园7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8)浙0211执1252号宁波市镇海区市政工程公司与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8)浙0211执12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