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6884号
原告: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凤凰二路南段01号。
法定代表人:吴天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改弟,宝鸡市148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北纳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祁连街88号圣和广场B座1单元707室。
法定代表人:王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广,河北纳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原告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纳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纳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故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5元,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其负担。
审判员 邢娅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范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