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纳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8182号
原告: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宝鸡高新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天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改弟。
被告:河北纳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祁连街88号。
法定代表人:王佳。
原告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纳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凯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