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海城市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民终1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城市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西四镇西四村。
法定代表人:张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殿彬,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凤凰二路南段01号。
法定代表人:吴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城市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民初6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城市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城市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城市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海城市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相夷
审判员  戴艳丽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于仁美
书记员王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