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02民初4203号
原告:宝鸡市海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QD15。
法定代表人:李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春晖,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盼,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0B。
法定代表人:吴天军,董事长。
原告宝鸡市海格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宝鸡市海格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海格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海格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宝鸡市海格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其余455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许小辉
二○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巩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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