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辖终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19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智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9120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乐视智能公司上诉称,乐视智能公司作为互联网产业领域优秀的实践者和探索者,目前面临新的改革与创新,而与其相关的事宜均会在社会上产生重大的影响,引起一系列的社会反响与话题;根据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以本案应依法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公司对乐视智能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普通服务合同纠纷,并非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外包服务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现的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乐视智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